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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李育任

抗告人
朝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郭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桂櫻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