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 抗告人
- 朝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郭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桂櫻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桂櫻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