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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5號

原告
趙雄蘭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被告
蔡振武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110 年度原簡字第5 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6 頁第29行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更正為「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110 年度原簡字第5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