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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郭榮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郭榮坤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無照駕駛,且聲請人業已賠償第三人與相對人發生交通事故所受損害,而取得之代位求償權新台幣487,765 元,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第三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及覆核表,並未釋明聲請人已給付賠償金予第三人而取得代位求償權。嗣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已給付賠償金予第三人而取得代位求償權之依據,惟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新證據以釋明上開原因事實,揆諸上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本案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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