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 抗告人
- 黃綵蓁
曾榮興
曾俊凱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張秀玉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