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6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679號
- 聲明人
- 陳春美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慶忠(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慶忠於110 年11月1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慶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慶忠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