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蔡寶珠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雲輝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號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雲輝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