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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吳明發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謝滿妹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即原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屏東市竹田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屏東縣竹田鄉」。

原判決正本即原本中關於第二頁第七行中關於「屏東縣屏東市竹田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屏東縣竹田鄉」。

原判決正本即原本中關於第八頁第二十三行中關於「屏東市竹田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屏東縣竹田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錯字及贅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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