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吳明發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謝滿妹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威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即原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屏東市竹田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屏東縣竹田鄉」。
原判決正本即原本中關於第二頁第七行中關於「屏東縣屏東市竹田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屏東縣竹田鄉」。
原判決正本即原本中關於第八頁第二十三行中關於「屏東市竹田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屏東縣竹田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錯字及贅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