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 聲請人
- 吳憶欣
- 聲請人
- 韓維嵐
- 相對人
- 徐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書狀,應記載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所定事項,並宜記載同條第4 項所定事項;關於本法第18條第3 項第4 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2 、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未達基本工資差額及超時工資,惟聲請人未敘明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以屏院進民愛字第109 勞補56號通知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該命補正通知已於109 年12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