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5號
- 原告
- 趙雄蘭
- 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忠諺律師
- 被告
- 蔡振武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110 年度原簡字第5 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6 頁第29行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更正為「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110 年度原簡字第5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