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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5號

抗告人
謝滿妹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吳明發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5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