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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抗告人
黃綵蓁

      曾榮興

      曾俊凱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張秀玉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2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