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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67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679號

聲明人
陳春美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慶忠(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慶忠於110 年11月1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慶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慶忠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67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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