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 原告
- 丁秀麗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汶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舜信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琳媫律師
- 被告
- 丁宣云
- 訴訟代理人
- 陳瑩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