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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茂亭

原告
丁秀麗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媫律師
被告
丁宣云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