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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致傑

上訴人
陳○○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5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