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5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