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993號
- 聲明人
- 湯金樹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湯春蘭(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 巷0 號)之胞弟,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1771號准予備查,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另被繼承人之父母即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亦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聲明人既為次順位之繼承人,則被繼承人於111 年7 月27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湯春蘭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湯春蘭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