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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993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聲明人
湯金樹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湯春蘭(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 巷0 號)之胞弟,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1771號准予備查,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另被繼承人之父母即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亦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聲明人既為次順位之繼承人,則被繼承人於111 年7 月27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湯春蘭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湯春蘭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99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