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德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德鳳、視同被上訴人江德國、江月蘭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16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德鳳、視同被上訴人江德國、江月蘭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16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