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
- 原告
- 洪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錦昌律師
- 被告
- 陳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江順雄律師
- 被告
-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黃羽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孟蓉律師
- 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潘孟安
- 訴訟代理人
- 顏克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所涉土地經重測後,其地段地號均有所變更,而有確認並為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併製作土地新舊地號對照表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