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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洪介仁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告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告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游建國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蓉律師
被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顏克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所涉土地經重測後,其地段地號均有所變更,而有確認並為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併製作土地新舊地號對照表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