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
- 聲請人
- 屏東縣石門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淑琴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狀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內容,聲請狀「當事人欄」及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記載為「屏東縣石門國民小學」,惟止付通知書通知人簽章處,聲請人單位關防全銜為「屏東縣牡丹鄉石門國民小學」,故請確認聲請人聲請狀「當事人欄」及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記載之名稱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內容亦請一併確認是否須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