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
- 聲請人
- 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忠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江忠政」)。
㈡發票日欄。(應記載發票日(或到期日)民國112年7月31日)。
二、請陳報本件遺失票據之「確切」票據號碼。(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附表之記載尚難確認「確切」票據號碼)
三、本件經核聲請人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為系爭遺失票據之發票人,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記載為「江武將」,尚難確認何人為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故請確認下列事項並具狀陳明:
㈠如聲請人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確為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通知人「江武將」係聲請人委託其辦理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則應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補正法人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後再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㈡如通知人「江武將」為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則應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江武將」,及陳報應送達處所,並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補正其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