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鍾徐松妹
- 關係人
- 謝勝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娣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7行「屏東縣○○鄉○○村○○路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