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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鍾徐松妹
關係人
謝勝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娣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7行「屏東縣○○鄉○○村○○路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6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