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務人
- 戴宏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306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戴宏定於民國94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4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