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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戴宏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306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戴宏定於民國94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4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