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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聲請人
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江忠政」)。

㈡發票日欄。(應記載發票日(或到期日)民國112年7月31日)。

二、請陳報本件遺失票據之「確切」票據號碼。(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附表之記載尚難確認「確切」票據號碼)

三、本件經核聲請人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為系爭遺失票據之發票人,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記載為「江武將」,尚難確認何人為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故請確認下列事項並具狀陳明:

㈠如聲請人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確為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通知人「江武將」係聲請人委託其辦理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則應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補正法人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後再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㈡如通知人「江武將」為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則應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江武將」,及陳報應送達處所,並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補正其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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