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4號
- 聲請人
- 陳文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枝即林全桂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全桂業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死亡,聲請人雖陳報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林瑞枝、林全福、林全安、林全明、林勝雄為其繼承人(即本件之相對人),惟查上開5人亦已聲請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51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故請再次查明其全體繼承人是否均已聲請拋棄繼承(繼承系統表亦請一併確認是否完整),並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如全體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則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請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為本件相對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