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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717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聲明人
鄧禾

上列聲明人因被繼承人梁善文死亡,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之正本,該文件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逾期不為補正,即裁定駁回聲明人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梁善文之繼承權,惟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僅關乎聲請人是否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範圍,實有審慎確認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本件聲明人雖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然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未經大陸地區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本院尚無從確認聲明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故有命聲明人提出文件確認其意思表示之必要。

三、是以本件拋棄繼承尚欠缺前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1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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