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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87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威宏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9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

抗告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第一審合併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係對相對人聲請酌定親權以及扶養費事件(即112年度婚字第87號及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9號,下稱本聲請)暨反聲請酌定親權以及扶養費事件(即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及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下稱反聲請),均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各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則因非財產權之聲請而併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故本件本、反聲請之抗告費用合計3,000元,抗告人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8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