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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

酌給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芳南

上訴人
陳彥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廸軒間請求酌給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53,400元(計算式:403,400元+1,650,000元+24,000,000元=26,05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9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酌給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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