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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抗告人
張秀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少洋間請求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抗告狀案號(抗告狀記載案號為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是否有誤繕,如有應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