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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30號

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芳南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6 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3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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