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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薛全晉

原告
劉菊梅
訴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陽
被告
嘉得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複代理人
江佳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銀雀,於起訴後之113年8月13日經核准變更為陳俊宇,惟本件未據陳俊宇聲明承受訴訟,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陳俊宇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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