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號
- 抗告人
- 張秀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少洋間請求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抗告狀案號(抗告狀記載案號為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是否有誤繕,如有應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