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30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6 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