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受 安 置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 法定代理人
- D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變更本院一一三年度護字二四七號民事裁定受安置人即兒童A延長安置期間為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為聲請人保護個案,與案母B及案外祖父C同住,由案母B、案外祖父C共同照顧。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9日發現案母B將兒童A獨留家中,遂於110 年2月9日上午10時30分緊急安置兒童A於寄養家庭,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247號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期限至114年2月11日。安置期間由聲請人提供家庭重整服務,案母B未能配合聲請人相關處遇,親職照顧功能難以提昇改善,評估不適合監護及照顧兒童A,故聲請人依法向本院聲請停止案母B親權,於112年1月11日業經本院裁定確定,並選任案父D擔任兒童A之監護人。案父D可穩定配合親子漸進式返家團聚安排,親子關係良好,兒童A可表達受案父D照顧之喜愛,評估案父D經濟及居住生活狀態穩定,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15日召開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兒童A結束安置返家,後續定期追蹤訪視兒童A受照顧情形,而兒童A於113年12月6日由案父D接回照顧,評估延長安置事由業已消失,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將原裁定延長安置期間變更至113年12月6日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47號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本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13年度第11次屏東縣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紀錄、屏東縣113年度第11次屏東縣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簽到表等件為證,足認安置期間情事變更,已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受安置人即兒童A之必要,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就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護字第247號准予延長安置之裁定變更安置期間至113年12月6日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應依兒少保障法第59條規定,對於受安置人繼續追蹤輔導至少1 年,俾期受安置人即兒童A身心之健全發展,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身分資料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301號) A 甲○○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 黃淑玲 (送達處所保密) B 江○○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C 江○○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D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E 王○○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