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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6號

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美靜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提出其與相對人甲○○、兩造所生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2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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