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劉醇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珠、劉淑惠、劉醇雄、劉淑華間請求調解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其全體繼承人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倘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書。
二、若本件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如:存款、不動產等),原告應敘明係僅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何地號土地為分割,或是其餘全部遺產亦一併列為分割標的(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故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一部分割,否則應以除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承人全體協議禁止分割以外之遺產全部,為裁判分割之標的。法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