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其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