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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二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二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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