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二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二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二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二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二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