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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確認租賃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阮世賢陳松檀凃春生

00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上訴人
華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

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一百八十一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八千三百七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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