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林素碧
右原告與被告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林清山即屏豊食品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
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