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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素碧

右原告與被告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林清山即屏豊食品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

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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