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重智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度重智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190,4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8,2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