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樺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青律師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舜卿律師
李佳冠律師
李錦臺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其次,上訴人應提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