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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翁世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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