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