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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0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反訴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反訴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53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4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足額,上訴人僅繳納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不足之72,9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0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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