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2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零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其次,上訴人應提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