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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阮世賢林孟和葉力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2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零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其次,上訴人應提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