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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零捌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8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