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反訴原告)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反訴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53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4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足額,上訴人僅繳納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不足之72,9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