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零捌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8號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零捌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