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