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丁○○○
乙○○○
丙○○○
8號4樓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屏東高級中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6 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3.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7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