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