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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8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票號PC0000000 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94年9 月2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750,000 元,票號PC0000000 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 94 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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